第2條本規則所稱櫃檯買賣,指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在證券商之營業處所買賣或在櫃檯買賣事業設立之平台進行交易之行為。本規則所稱櫃檯買賣事業,指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為前項買賣或交易,並規範該等商品櫃檯買賣事項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