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櫃檯買賣,指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在證券商之營業處所買賣或在櫃檯買賣事業設立之平台進行交易之行為。
本規則所稱櫃檯買賣事業,指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為前項買賣或交易,並規範該等商品櫃檯買賣事項之事業。
櫃檯買賣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提供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
二、提供其他金融商品之櫃檯買賣。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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