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交易;回復交易時亦同。
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三、證券商有逾時或不能給付結算之情事。
四、與證券商簽訂或終止櫃檯買賣契約。
五、證券商存置櫃檯買賣事業之給付結算基金運用情形。
六、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七、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八、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作成稽核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後或異動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櫃檯買賣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 第12條櫃檯買賣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二、…
- 第13條櫃檯買賣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主管機關視其…
- 第14條櫃檯買賣事業應擬訂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第15條櫃檯買賣事業經營業務之收費基準,由櫃檯買賣事業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第16條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
- 第18條櫃檯買賣事業應擬訂業務規則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前項業務規則應規範下列事項: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申請及終止。…
- 第19條櫃檯買賣事業對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櫃檯買賣事業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
- 第20條櫃檯買賣事業得查察證券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予輔導;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主管機…
- 第21條櫃檯買賣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合併。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
- 第22條為保護公益,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櫃檯買賣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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