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該季之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櫃檯買賣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其部門及人員擬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櫃檯買賣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 第9條櫃檯買賣事業應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業務服務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賠償準…
- 第11條櫃檯買賣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 第12條櫃檯買賣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二、…
- 第13條櫃檯買賣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主管機關視其…
- 第14條櫃檯買賣事業應擬訂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第15條櫃檯買賣事業經營業務之收費基準,由櫃檯買賣事業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第16條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
- 第17條櫃檯買賣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交易;回復交易時…
- 第18條櫃檯買賣事業應擬訂業務規則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前項業務規則應規範下列事項: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申請及終止。…
- 第19條櫃檯買賣事業對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櫃檯買賣事業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
- 第20條櫃檯買賣事業得查察證券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予輔導;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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