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業務服務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賠償準備金。
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