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6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匯。二、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三、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收益。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於前項資金匯出後,對於投資在香港或澳門之登記、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每年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