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0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投資額度得依證期會之規定辦理。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期貨市場狀況限制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