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業務往來 第9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前二條所定之業務,除第七條第六款外,應由總機構敘明業務往來之種類、對象,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該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二、該在臺灣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經當地政府核准經營之業務種類。三、該分支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說明書。四、業務發展計畫、詳細業務項目及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之營業計畫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