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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維持國內證券期貨市場穩定之必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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