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業務往來 第8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第三地區子公司,得依所屬地法令所許可之證券及期貨業務種類,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