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二節 參股投資 第44條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