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僅得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訊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四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一節 代表人辦事處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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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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