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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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