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四條之四至前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準用之。
本節所稱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於證券商指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於期貨商指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