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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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