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 第二節 申請(報)之程序 第28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