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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任何人非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或向本會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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