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境…
- 第9條總代理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實收資本額、指撥營運資金或專撥營業所用資金達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 第10條總代理人除在國內代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募集及銷售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
- 第11條總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就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並交付予銷售機構、參與證券…
- 第12條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一、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經境外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限制其投資活動。…
- 第13條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將其前一營業日代理之境外基金名稱、經交易確認之申購、買回或轉換之總金額、單位數及其他本會所定之事項…
- 第15條總代理人如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與買回,違反法令、契約、逾越授權…
- 第16條總代理人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辦理之。辦理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
- 第17條總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本會核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得免通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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