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總代理人如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與買回,違反法令、契約、逾越授權範圍或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情事,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本會。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過失或違反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