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第2條 法規: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條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應遴聘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各五人擔任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