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6條 法規: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6條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審計準則辦理之。前項查核簽證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應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本會核准文號、簽證會計師姓名、簽名或蓋章及年月日;屬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並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