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一、不符合前條規定。二、經發現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制度未有效執行且無正當理由。三、執業會計師有違反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