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之。前項查核簽證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應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本會核准文號、簽證會計師姓名、簽名或蓋章及年月日;屬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並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