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2條 法規: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條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為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應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設置專業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執行及控管等事宜。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課程,得依課程性質及內容並參酌市場行情,向受訓人員收取進修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