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67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懲戒 第67條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一、會計師公會代表。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