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