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1條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
- 第62條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二、警告。三、申誡。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第63條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利害關係…
- 第64條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
- 第65條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 第67條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 第68條會計師懲戒處分確定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得將決議結果公開,並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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