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64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懲戒 第64條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