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5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