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17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一節 組織及人員 第17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