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