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華僑及外國人持有之私募海外股票,及其嗣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
- 第33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
- 第34條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依第…
- 第35條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售後,華僑及外國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國內市場買入後,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
- 第37條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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