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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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