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投資海外股票 第32條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華僑及外國人持有之私募海外股票,及其嗣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份,於該私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經發行公司申報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國內市場出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