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指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外僑居留證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本辦法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本辦法所稱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者,或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本條定義的名詞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外國機構投資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