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投資海外公司債 第25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但已經許可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不在此限。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華僑及外國人已依規定開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專戶者,應於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資產移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