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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
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及其資金運用,限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之新臺幣帳戶;其帳戶僅供交割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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