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投資國內證券 第14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依前項申請結匯,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