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第6條 法規: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6條 前條各款事項除第三款外,如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申報主管機關,如有異動未申報或異動後之內容,不符第二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