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擔任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授課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科目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二、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職或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三、於國內外研究所研習證券、期貨、銀行、保險、財務、會計、法律等相關科系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四、於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職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五、具國內、外會計師、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