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七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四項,其適用情形如下: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適用。
但得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依本準則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8-1條
第3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