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37~39條(共 4 條) 法規: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全文 第37條依本準則提出之申報書件應依附表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第38條發行人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應下載該公告資料報中央銀行備查。 第38-1條(刪除) 第39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