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發行人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證券集中市場交易者,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參與發行海…
- 第12-1條發行人申報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者,應提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並檢具申報書(附表五之一…
- 第13條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 第14條發行人得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數額,除下列情形外,非經本會申報生效不得追加發行:一、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
- 第15條發行人申報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檢具發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一、發行目的。二、預定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發行單位總數、…
- 第16條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請求兌回其持有之海外存託憑證時,得請求存託機構將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交付予請求人;或得請求存託…
- 第17條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後,對於受分配之現金股利、兌回並出售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所獲價款,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 第19條發行人經申報生效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於存託契約簽約日起二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下列事項:一、海外存託憑證…
- 第20條發行人經申報生效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於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十日內檢附下列書件乙份,向本會申報:一、依發行當地國證券法令…
- 第21條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參與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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