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合理性提股東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