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7條 法規: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海外存託憑證 第17條 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後,對於受分配之現金股利、兌回並出售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所獲價款,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由投資人自行或委託存託機構在原兌回股數或上限總額範圍內自國內市場買入所表彰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後,由存託機構據以發行或再發行者所需價款之結匯事宜,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