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6條 法規: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海外存託憑證 第16條 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請求兌回其持有之海外存託憑證時,得請求存託機構將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交付予請求人;或得請求存託機構出售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並將所得價款扣除稅捐及相關費用後給付請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