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 第3條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
- 第4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參與發行:指發行人依存託契約協助執行存託憑證發行計畫,並提供相關財務資訊予存託機構之行為。二、存…
- 第5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一、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所…
- 第6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後,向本會申報生效。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
- 第7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因…
- 第8條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生效前,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
- 第9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一、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二、本次募集…
- 第10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或核准:一、自申報…
- 第11條海外有價證券發行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發行當地國證券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上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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