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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後,向本會申報生效。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洽請證券承銷商評估,並依規定提出評估報告。
但發行普通公司債或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不在此限。
申報事項及所列書件內容如有變更,應即向本會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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