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採申報生效制。…
- 第4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招募股份。二、違反…
- 第5條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生效前,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
- 第6條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檢具公開說明書。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分別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
- 第7條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一、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二…
- 第8條發行人辦理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一、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公司董事變動達二分之一,…
-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於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 第10條發行人於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而製發股款或債款繳納憑證時,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於交付前先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
- 第11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或核准:一、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案件之募集…
- 第11-1條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下列案件:一、上市或上櫃公司申報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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