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報辦理現金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上櫃公開銷售案件,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
發行人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案件、依第六十六條規定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及併同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案件,本會得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
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經本會委託受理前二項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